(三)提出处理意见
对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行为,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材料,交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再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集体讨论决定。
(四)处罚
林木种苗执法人员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经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当事人确有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
林业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林木种苗,对伪劣的应当予以销毁,除依法应予销毁的,其它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林业行政处罚所获取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林木种苗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五)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种苗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11年3月 1日至3月10日,各县区林木种苗管理部门(没有林木种苗管理部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并填报《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调查统计表》。
第二阶段:2011年3月11日至3月30日,全面实施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
第三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15日,组织对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结果进行抽查和互查。
第四阶段:2011年4 月16日至4月30日,各县区对本地区依法取缔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违法行为专项执法行动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总结报告于2011年4 月30日报市林业局,经市林业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