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许可证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苗生产的(包括无合法来源培育大树的)。
(二)无许可证从事林木种苗经营的。
(三)已进行工商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上标有“林木种苗”、“林木种子(籽)”、“苗木”、“树苗”的,无论实际是否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而没有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四)农民在非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林木种苗的;或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的常规林木种苗,但未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林木种苗标签、林木种苗质量检验证书和检疫证书,或未达到商品林木种苗质量标准的。
(五)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林木种苗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林木种苗的。
(六)未向原发证机关备案,具有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林木种苗经营者在其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书面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销其林木种苗的。
(七)未向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林木种苗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行动步骤
(一)调查
各县区林业部门要对本地区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填写《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调查统计表》,作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信息档案。调查摸底时,无论有无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工商营业执照,都必须进行调查登记。
(二)取证
1、取证材料。包括①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书证;②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物证;③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视听资料;④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证人证言;⑤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当事人的陈述;⑥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林木种苗执法身份证件,对违法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7日内予以立案。
2、登记保存。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人员收集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在7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询问笔录。询问当事人或其它知情人,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并交被问询人核对,允许其补充或改正,最后签字或盖章。
4、勘验、检查笔录。对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的有关场所、物品要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所有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均应在笔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