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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三、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一)制定配套制度标准。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处室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处室职责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的配套制度,细化有关定额和标准,增强可操作性。

  (二)推进机关事务统一集中管理。委机关、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积极推进机关事务工作统一管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集中管理机关事务,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标准。

  (三)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处室、各单位要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把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等问题作为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办公用房、后勤服务等方面的管理。

  (四)深化机关服务工作社会化改革。各处室、各单位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扎实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降低服务成本,保障机关高效运转。

  (五)加强对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处室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举报受理与查处工作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单位和个人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的行为,确保制度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四、切实加强《条例》贯彻落实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要求,落实责任分工,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委办公室,统一汇总后及时上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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