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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意见
(津容法〔2012〕163号)


市综合执法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机关事务管理行业的一件大事,为更好地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条例》,现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深刻领会《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家采取立法的形式,将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学习好、掌握好、研究好、运用好、执行好《条例》,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能够在各项工作中得到全面落实。

  二、认真组织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条例》就机关事务管理职能职责作出了概括阐述,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和服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各处室、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处室、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要制定学习计划,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学习效果。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机关事务管理相关处室和人员要逐条逐款学习,力求全面准确的理解掌握条款内容。我委还将适时组织《条例》应知应会知识问答、专家辅导、学习体会交流会、工作研讨会等活动,促进《条例》的学习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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