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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参保人员“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2009〕9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对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三)坚持医疗保险待遇向老年群体和重特大病患者倾斜的原则。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提高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其中单位24元,个人48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单位72元,个人48元)。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1.取消转诊转院自负费用。取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发〔2003〕106号)中第二十二条正常转诊转院的先由个人自负10%的规定,即正常转诊转院的不再扣转诊转院10%的费用。
  2.提高分段报销比例。在原报账比例基础上各档次分别增加1-7个百分点(详见下表)。
  调整前:

 

     项目比例%

分段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疗机构

一级医疗机构

45岁以下

45岁以上

法定退休

45岁以下

45岁以上

法定退休

45岁以下

45岁以上

法定退休

起付标准以上

至5000元

70

72

74

75

77

79

80

82

84

5001元至10000元

74

76

78

79

81

83

84

86

88

10001元至最高

支付限额

78

80

82

83

85

87

88

90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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