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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控制投资概算的通知

  三、严把工程监理关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监理责任制。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等,对施工单位在建设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项目业主实施监督。县城乡建委、水务、交委、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理市场管理,把好准入关,加强对监理人员履职履责过程监管。
  加大对监理人员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监理人员履职不到位,或违背职业道德乱签字、乱表态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列入黑名单、降低监理资质、限制参与相关领域监理任务等处罚。
  四、严把工程招投标关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确定招标范围,最高限价控制在批准的总投资概算内。对纳入初步设计的附属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一并招标。严禁肢解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凡达到规定标准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号),均要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把合同管理关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行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增加项目投资。确需签订补充合同的,补充合同与主体合同投资总额必须控制在审批的总投资概算范围之内。若补充合同将增加建设内容和规模,增大项目投资,补充合同所涉及的内容必须经县政府审批,严禁利用补充合同擅自增加建设内容,增大项目投资。
  六、建立超概责任追究制,严惩故意超概行为
  一是建立超概会审制度。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增加计划外工程或受政策影响、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重大市场变化影响等,确需突破总投资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及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会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危及公共安全的项目除外)。凡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导致超概10%以上的,由审计局负责审计后会同县监察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共同会审,提出工程超概审查意见,报县政府审定。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二是健全完善竣工必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审计,无竣工审计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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