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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淠河金安区、裕安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治理的通告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淠河金安区、裕安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治理的通告
(六政〔2011〕28号)


  为加强淠河金安区、裕安区段河道采砂管理,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行为,保障防洪安全、饮用水源地安全和交通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开展淠河金安区、裕安区段河道采砂专项治理和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能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
  二、凡在淠河金安区、裕安区段持证进行河道砂石资源开采、装载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进行开采、装载和运输活动。
  三、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随采随运,及时清除砂石和弃料堆体。采砂业主为车辆装运砂石,装运量应符合车辆限载规定,运输砂石的车辆按照指定进出路线行驶,并符合交通道路路面的承载要求,不得超限超载,不得影响水工程及桥梁道路运行安全。
  四、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于2011年5月31日24时前自行撤离或拆除采砂船舶、机具及采砂附属设施,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和平整,逾期不撤离或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五、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确需滞留的,应当自行拆除采砂设备,并将采砂设备集中放置在指定地点。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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