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监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的通知
(闽质监科〔2012〕395号)
各设区市质监局,省质检院、省计量院、省特检院、省纤检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关于开展质监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的通知》(质检科函〔2012〕97号)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全省质监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从现在起至2013年12月,通过能力建设达标验收,推动全省质监系统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步伐,切实提升我省质监履职能力和水平。确保到2012年底,全省质监系统90%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能够满足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国质检科〔2010〕422号,以下简称《基本要求》);力争到2013年底,全省质监系统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均能满足《基本要求》。
二、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1.省局统一管理全省质监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组织对省局直属检验检测机构(省质检院、计量院、特检含分院、纤检局)和国家质检中心的验收工作。
2.各设区市局负责对所属市质检所、计量所和本辖区各县质量计量检测所的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工作,省局对其验收情况组织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验收内容
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能力建设达标验收包括机构管理、仪器设备、环境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能力等5各方面内容。
(三)验收程序
1.各检验检测机构经自查满足《基本要求》后,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申请表(详见质检科函〔2012〕97号文件的附件1),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详见质检科函〔2012〕97号文件的附件2)。
2.省局和各设区市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分别组织2人及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采取核查、巡视、座谈、质询、跟踪验收过程、留样再测或盲样检测、抽查记录和报告等方式,按照验收评分办法(详见质检科函〔2012〕97号文件的附件3),分专业(产品)逐一核实各项验收内容,并如实记录(详见质检科函〔2012〕97号文件的附件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