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闽科成[2012]9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教育局、公务员局、地税局、国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现将《福建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2年7月26日
福建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职务成果转化实施细则(暂行)
为激发高校和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发明创造,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第
六条,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对其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责任,应设有专门管理机构,发挥成果效益,为社会服务。职务成果应产权明晰,有偿使用,转化过程中应保护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
二、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本单位的科研资源和自身科研技能为企业开展有偿服务。科研人员与单位应签订对外有偿服务协议,明确有偿使用本单位资源的必要成本和收益分配。
三、高校和科研机构成果转化可采取转让、许可使用、合作开发等方式,由单位、项目完成人和成果应用方共同议定。
四、职务成果经评估作价,可作为成立企业的注册资本,其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五、对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采取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从产业化后的销售收入中提成支付等方式,按可高于50%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主要完成人所占分配份额可高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