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销售方案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起在售楼场所和项目现场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3日内,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和网站等媒体公布待售限价住房项目信息和销售方案,明示受理购房申请的时限及方式。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首批受理购房申请人的购房申请时间不得少于10日。
自限价住房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购房申请人均可向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提交对该项目的购房申请。
第二十五条 购房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限和方式提交购房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材料:
(一)贵港市限价住房购房申请表;
(二)户口本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三)本人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属以家庭户名义购买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四)本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购房申请人须如实填报和提交材料,并书面承诺所提交的购房申请和提供的证明文件、材料真实无误,同意协助有关部门核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属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除提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或材料:
(一)属国家规定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市民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属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属已按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证明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交拆迁证明,并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申请承租廉租住房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七条 属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购房申请人,应当分别提交市招商促进部门、市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市限价住房主管部门审核购房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认定材料符合规定的,发给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