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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附加最高销售价格、销售对象标准、套型面积标准等条件。

  限价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第七条 限价住房土地供应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项目的建设条件意见,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

  第八条 限价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其中一居室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二居室控制在70平方米以下。

  限价住房项目的套型面积和套型比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限价住房建设规划及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居民居住水平等因素确定,并严格管理。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九条 限价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公开竞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条 限价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

  限价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限价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住房的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二条 限价住房竣工前,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核定的建设条件意见内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限价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贵港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远离城市建成区的厂矿企业、单位,可以在单位所在地定向建设供应本企业、单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限价住房。市人民政府不批准其它单位定向建设限价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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