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切实发挥好企业党组织作用。企业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团结和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切实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围绕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不断健全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决策机制,提高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以“五亮五比五创”为主要内容的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29.扎实推进党群共建。坚持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以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基础的基层群团组织网络体系,健全党建带群建的工作机制、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协调作用。
30.加强工会组织建设。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最大限度地把中小企业职工、劳务派遣工、农民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等制度,支持工会依法表达和维护职工权益。
31.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作用。加强基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反映企业利益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中发挥参与、协调作用。切实解决企业代表组织经费和人员不足等问题。
九、进一步加强对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32.完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明确分工,把和谐劳动关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各地要把劳动关系和谐程度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凝聚党政、群团、企业、社会力量,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府执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工会群众监督、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将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工作。
33.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进一步创造条件,以保障各级特别是基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在街道、社区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劳动关系协调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加强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切实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加快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步伐,两年内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普遍建立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