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确保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行政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与所依据的规定相抵触。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公众有重大分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规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五条 法规科负责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由局领导或机关职能处室在每年年初提出。法规科审核汇总立项建议,编制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草案,经分管局长批准后提请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相关职能科室按时间进度要求负责起草草案。草案经分管局长审定同意后,送法规科论证、审核。审核无异议的,报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报局长审签。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领导签署并编制文号后、正式印发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申请登记。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登记申请书、拟发文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等材料。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是,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