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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行政处罚法实施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况。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在复议或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处罚案件及其整改情况;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情况;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以及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方式和工作安排

  为确保检查如期完成,请区政府各委、办、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本部门、本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于6月10日之前将自查报告(一式四份)报区政府法制办。(注:区政府法制办,联系人:裴如英,联系电话:59728340)

  附件:1.行政处罚权的来源情况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听取和采纳当事人意见情况

  3.行政处罚案件被提出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4.青浦区实施行政处罚单位名称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行政处罚权的来源情况

权力来源

(在相应空格内打“√”)

依法定职权

行政处罚法

十五条

由政府决定

集中行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十六条

依法律法规授权

行政处罚法十七条

受行政机关委托

行政处罚法

十八条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条文序号

(空格不够可另附页)

    
 
 
 
 

委托行政机关名称

    

本部门是否属于事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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