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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毕节市麻园路“语言文字规范一条街”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建毕节市麻园路“语言文字规范一条街”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81号)


各办事处,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的通知》(黔教语发〔2008〕166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接省级评估的通知》(毕署办通〔2010〕36号)文件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将于2010年6月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毕节市国家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评估验收。为扎实做好迎评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开展毕节市麻园路“语言文字规范一条街”活动。现就开展创建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的意义

  普通话和规范字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推行和规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对于加强社区民族团结、提升市民素质、增进交流与合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市民的生活质量有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加强此项工作是城市文明建设的客观需要,对于提升城市品位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创建示范街的标准

  1、示范街应设立3至5处醒目的永久性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标语牌。毕节市实验学校负责设立1块大型的永久性语言文字宣传牌,其余为地区相关单位制作。

  2、示范街各单位和商家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政策法规,搞好推普和规范用字宣传,确保语言文字政策法规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文物古迹、姓氏中的异体字,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等六种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麻园路沿街的地名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灯箱广告、门头牌匾、招牌、电子屏幕、标语以及广告促销宣传活动等用字要规范,无错别字、二简字、残缺字等现象,除仿古建筑用字、1911年前的老字号店铺以及其它建筑物的招牌、楹联用字、历史名字、革命先烈的墨迹、名人名家题字以及涉外企业的牌匾、已注册的商标定性用字可使用繁体字外,其他情况不允许使用或者保留繁体字、异体字,如特殊使用的应加注规范汉字的副牌。外文和汉语拼音的应用要符合规定要求,无纯外文书写和外文与汉语拼音混写的现象。招牌、广告等使用外国文字的,要同时标注中文,而且要突出中文的主体地位,已经注册的商标尽可能使用商标符R外加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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