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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特岗教师”的经费保障、资金落实及其管理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特岗教师”工资及其他津贴补贴发放标准,办理“特岗教师”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将“特岗教师”纳入全市社会保障体系。

  市编委办:负责设岗学校人员编制的动态管理,在核定的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定额内实施“特岗计划”,支持教师队伍结构性调整。

  (二)镇乡办党委、政府负责为“特岗教师”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要经常关心“特岗教师”的工作、生活情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使其进得来、留得住,安心为边远山村基础教育作出贡献。“特岗教师”所在地镇乡办政府和派出所,要为“特岗教师”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对欺侮、殴打“特岗教师”者,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惩处。

  (三)设岗学校负责按市教育局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内“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和政治思想素质。及时了解“特岗教师”工作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教育局上报有关“特岗教师”情况。每年度结束,各设岗学校要对本校“特岗教师”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次,并报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五条 “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只能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单位的招聘考试。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六条 “特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责任由本人自负。“特岗教师”要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加强专业能力训练,提高教育教学水平,自觉接受市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特岗教师”要在聘期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否则不予续聘。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为“特岗教师”取得教师资格证积极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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