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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副组长:徐忠诚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燕金祥 市教育局局长

  刘昂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聂祥华 市财政局局长

  赵世黔 市编委办主任

  成 员:杨华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卢启霞 市教育局副局长

  赵秀梅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曹廷栋 市教育局政工股

  毕节市特岗教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教育局,燕金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管理,确保今后顺利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根据国家、省、地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岗教师”是指通过国家、省、地、市级“特岗计划”招聘的中小学教师。由省、地、市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市教育局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我市人事部门对在职在编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教育局有权中止合同,进行解聘。

  第四条 “特岗教师”的管理在省、地的监督、指导下,实行“以市为主,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一)市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代表市委、市政府承担“特岗教师”市级层面的具体管理,负责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相互协调,做好三年聘期满后“特岗教师”的接转工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市教育局:负责“特岗教师”岗前岗后培训,指导、督促、检查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年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按时统计上报本市特岗教师情况(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地区教育局上报我市“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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