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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市府办通〔2010〕7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规范管理,根据《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毕节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 地区人事局 地区编委办关于转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地教〔2010〕l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特岗教师”管理的重要意义。“特岗计划”是中央、省、地支持我市农村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解决我市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额问题,提高我市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做好“特岗教师”管理,有利于保障“特岗教师”的权益,增强“特岗教师”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特岗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

  二、各设岗学校在“特岗教师”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既要按政策落实好“特岗教师”相关待遇,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又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与考核,要求“特岗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促进“特岗教师”健康成长。

  三、各设岗中学或中心校要建立“特岗教师”数据库,要明确专门的信息管理员。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教育局上报辖区内“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每年12月15日前报一次“特岗计划”工作总结。

  四、为加强对我市特岗教师管理工作的领导,扎实做好我市特岗教师管理工作,决定成立毕节市特岗教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谢江道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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