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收费用项目
购房家庭除缴交购房总价款外,由市房产局代收以下费用(具体金额以发票开具的金额为准,多退少补):
1、水电入户费:水入户:750元/户,电入户:509元/户。
2、契税:总房价款的1.5%,印花税:总房价款的0.5‰。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房总价款的2%。
六、操作流程
(一)按照轮候顺序,轮到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到市房产局领取《毕节市购买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二)申请家庭如实填写《审批表》后,由社区、办事处就《审批表》中所填列的住房、收入及家庭成员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市民政局接到《审批表》后,应就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市房产局接到《审批表》后,就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五)经审核,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均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局将审核情况在社区、主要街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局按照轮候顺序,提供廉租房房源供其选购;
(七)选购家庭选房后,持市房产局出具《购房通知单》,在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清购房款,持《银行回执单》返回市房产局签订购房合同(原承租市房管所直管公房的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需作出书面承诺,承诺在所购廉租住房交付使用时将自己所住公房腾出,否则,市房产局将拒绝交付廉租住房,后果由承诺家庭自负);
(八)购房家庭在购买廉租住房后,在交付使用前,由市房产局发放租赁补贴,交付使用后取消其领取的租赁补贴;
(九)市房产局按合同规定时间为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办理廉租住房所有权证;
(十)已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七、出售资金管理
(一)设立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分户,廉租住房出售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到该分户。
(二)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中,除3%转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3%转为管理经费外,其余94%的资金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转为廉租住房建设市级匹配资金,专款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