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统一工资发放。村卫生员的工资由市财政补助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实施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的有关补助、诊疗活动中的利润三部分组成,经卫生院统一核算后发放给各村卫生员,村卫生室诊疗活动中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诊疗费用由镇乡办事处合医办审核后直接划拨到镇(乡)卫生院,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镇(乡)卫生院统一成本核算利润后下发。
第一部分:市财政补助的公共卫生服务费200元/月,根据公共卫生服务完成情况,对个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技术水平、兼顾绩效,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核算发放。
第二部分:实施公共卫生均等化项目的有关补助,按工作完成的考核结果领取公共卫生服务费。
第三部分:开展诊疗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村卫生室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取得的利润按统筹比例提取卫生室发展基金后,剩余部分(详见下表)作为村医的工资。村卫生室取得的利润低于300元的不参加统筹。
村医业务收入利润提取卫生室发展基金比例表(第一次统筹):
当月利润(元)
| 提取利润比例(%)
| 业务收入工资发放(%)
|
低于(含)300元
| 不参加利润提取
| 全额发放
|
301-500
| 5
| 95
|
501-1000
| 6
| 94
|
1001-2000
| 7
| 93
|
2001-3000
| 8
| 92
|
3001以上
| 9
| 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