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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
  镇(乡)卫生院要加强对所属村卫生室的管理,要根据医疗卫生工作的规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规范卫生室的工作。镇(乡)卫生院要进一步抓住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中的财务和药品管理两个核心内容,使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逐一落到实处。
  (一)统一行政管理。市成立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镇乡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乡)卫生院,卫生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与村卫生室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标准建设、统一行政、业务、财务管理、统一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协助市卫生局进行监督,制止和取缔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医疗机构。
  (二)统一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由镇(乡)卫生院按照市卫生局的要求统一安排,实行综合工作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和医疗技术服务。由镇(乡)卫生院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做到“八有一上墙”: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收支有账证、工作有制度、岗位有职责、疫情有报告、业务有考核和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补偿公示服务价格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镇(乡)卫生院财务按市卫生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管理。镇(乡)卫生院对村卫生室账务管理,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统一使用贵州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每月与卫生院结算一次,核定村医报酬及提取费用,村卫生室和财务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镇(乡)卫生院会计要加强管理,保证财务和药品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镇(乡)卫生院会计应按一体化的财务管理、药品管理等规定履行职责,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镇(乡)卫生院二级科目账,指导村卫生员按照财务和药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账务,并经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四)统一药品管理。市卫生局组织相关单位对镇(乡)村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进行公开招标(竞标等),确定药品配送商,负责镇(乡)卫生院药品供应。镇(乡)卫生院成立中心药库,建立药品管理总账,村卫生室建立药品分账。镇(乡)卫生院必须在中标的药品配送商中进行药品采购,乡、村药品加成率严格按照贵州省物价局规定的15%执行,镇(乡)卫生院调拨到村卫生室的药品一律按零售价调拨,村卫生室不再发生新的药品利润,实行镇(乡)村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零售价格,镇(乡)卫生院不收取村卫生室药品管理费。同时,镇(乡)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的用药计划负责药品调拨,做好药品进出库管理(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进库单和出库单),保证用药供需。严格按照《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毕节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执行,实现全镇(乡)范围内诊疗费、药品费同价。药品加成率按比例返还给村卫生室,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私自加价者,一经发现,没收违规所得,并处总额5倍以上罚款。镇(乡)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半年一盘点,认真做好销存,防止药品过期、霉变造成的损失。卫生院不按规定设立中心药库,按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调拨药品,造成进药渠道混乱的,卫生院不能参加评先选优,相关管理人员年终考核不合格。村卫生室及村医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从严查处。一是没收药品,并处药品总额3-5倍的罚款,以上罚金上缴市卫生局,用于贫困人群药品成本补助和奖励举报等;二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该村卫生员医生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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