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启动条件
发生特别重大灾时启动一级响应。
7.5.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确认灾害等级达到响应条件后,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7.5.3 响应措施
(1)减灾委办公室立即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向地区行署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与市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镇乡、办事处的情况汇报,向灾区紧急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
(2)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12小时内,市减灾委主任率市有关部门赶赴灾区,慰问灾民,视察灾情,同时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抗灾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实施紧急状态。
(4)由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灾区形势,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7时前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灾害信息。
(6)市民政局全体动员,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7)调拨救灾款物
市人民政府向地区行署申请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立即向省、地民政、财政部门申请应急资金;
根据灾区人民政府的申请,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下拨到灾区;
灾情发生后 24 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
(8)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镇(乡)级和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每4小时联系一次,随时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市减灾委办公室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立即编发《灾情快报》,报送地区行政公署和市委、市政府,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适时公布救灾工作进度开展情况,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9)组织救灾捐赠
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
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
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市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
定期把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7.5.5 响应的终止
救灾工作有序开展,灾情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确定一级响应终止。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