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4 灾情核定
在发生较大以上灾害时,由市委、市政府组织相关工作部门进行会商,通过全面核定、抽样核定、典型核定和专项核定等方式,核实灾情;市政府组成专家评估小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核定最终灾情。
5.3.3.5 灾情台帐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市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将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进行登记造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3.3.6 灾情发布
灾情数据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会商的统计数据为准,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特别重大灾、重大灾灾情的对外发布和新闻报道,须经市民政局核实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6、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6.1 灾害预警预报
6.1.1 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水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和震情监测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办、市林业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及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6.1.2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袭击的相关区域发布灾情预警。
7、应急响应
7.1 启动应急响应的基本条件。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立即响应并采取应急行动。
7.2 应急响应程序
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市级相应设定四个响应等级。一旦灾情损失达到设定响应标准,即启动相应响应措施。
7.2.1 四级响应
7.2.2 启动条件:发生一般灾时视灾情启动四级响应。
7.2.3 启动程序: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7.2.4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同时,向地区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并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市减灾委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 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市减灾委办公室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