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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5.2 建立健全与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3 培育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

  4.5.4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

  4.6.2 进一步做好对口城市对我市的捐赠、帮扶工作。

5、预警预防和信息管理

  5.1 灾害监测与报告

  气象灾害预报信息、水利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和震情监测信息、森林火灾信息分别由市气象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办、市林业局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2 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在职责范围内第一时间对相关灾情及信息进行核实,并通过镇乡网站或者邮箱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

  5.3 灾情信息统计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5.3.2 灾情上报工作由各镇乡办在灾情发生第一时间进行查实后,及时填写灾情报表,上报相关工作部门。

  5.3.3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5.3.3.1 灾情初报

  各镇乡、办事处对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

  (1)在发生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各镇乡、办事处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市民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个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地区民政部门报告。

  (2)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市民政部门可同时上报省民政部门。

  5.3.3.2 灾情续报

  在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镇(乡)、市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镇乡、办事处必须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上报,市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地区民政局上报。

  5.3.3.3 灾情核报

  受灾的镇乡、办事处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市民政部门在接到镇乡、办事处报告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向地区民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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