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期间,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净收入;
4.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七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具体包括:
1.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
2.实施重点发展产业战略项目的支出;
3.对重点发展企业的国有资本投资支出,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4.实施战略性收购的支出,包括直接收购支出和通过企业实施的收购支出;
5.其他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具体包括:
1.人员安置资金扶持;
2.债务清理资金扶持;
3.对其他历史遗留问题的资金扶持。
(三)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市和本区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以及国资监管费用支出,必要时可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调整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依据国有资本收益规模和支出范围编制预算支出,年度不列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