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财政局关于“青浦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青浦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推进政府预算体系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及《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
(二)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出资设立或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三)其他经认定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所指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企业”。
第四条 区财政局为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组织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并定期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区国资委等负有国资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