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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设交通委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青浦区建筑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各方支持,形成合力。

  整顿建筑市场行动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持续时间长,阶段性任务重,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各建设、监理、勘查、设计、施工、中介机构等单位要积极配合自查和检查工作。在建章立制阶段,工商局、人力资源局、国资委、政研室和法制办等管理部门和单位,同样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共同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整顿建筑市场工作顺利推进。

  (三)认真检查,严格执法

  按照职责分工,各牵头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地毯式普查和暗访暗查工作,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从立项审批到施工许可,从承发包行为到施工现场管理,对每个环节、每个项目都要进行认真检查,并填好制式表格,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要边查边改,边整治边立制,举一反三,标本兼治,防止敷衍了事。发现问题严重且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立案处罚,形成一定的高压态势。各成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自身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敢于承担责任,善于自纠处理。

  (四)有序推进,确保效果

  要按照市、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展开工作,掌握好各阶段的时间节点,按时完成每个阶段的规定动作。参加整治工作的各级干部和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坚持廉洁奉公,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既要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要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整顿建筑市场行动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任务分解表

  附件2:青浦区整治建筑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任务分解表

任  务

责任部门

配合部门

(一)集中整治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按照市、区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统一部署,开展整顿工作。

各有关部门及各镇、街道

区级管理部门

(二)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审批程序

2、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立项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区发改委、区经委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

3、严格履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区建设交通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民防办

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

4、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区环保局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

5、严格履行土地取得、规划许可、征地拆迁等审批和备案程序。

区规土局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

6、依法停止和查处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停止资金拨付。

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

7、严肃查处违反建设程序的有关部门责任人和企业法人代表。

区监察局

区建设交通委、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三)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

8、按1)房屋建筑、市政、公路,2)水利工程3)房屋修缮和拆除工程4)港口工程5)绿化工程分类,采用全面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制。

区建设交通委、区水务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绿化和市容局

 

9、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从严查处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规定、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水务局、区技监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安监局

(四)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10、督促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重大风险分析和解决方案、预留相应费用。

区发改委

区建设交通委、区经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11、规范工程初步设计深度,初步设计中有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和相应费用概算。

区建设交通委

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12、督促建设单位落实重大风险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五)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

13、督促建设单位对工程充分评估、论证,科学确定合理的施工工期。在工程招标投标时,将合理的施工工期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14、督促建立施工工期调整论证程序。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六)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

15、督促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财政局、区安监局

16、在招标文件或合同备案中严格审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专项经费单独列支情况。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17、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费。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七)严格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18、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中载明招标方式,严格依法审批各类建设工程改变招标方式,加强改变招标方式监督。

区发改委

区经委、区建交委

19、严格规范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0、严格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和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1、进一步完善招标评标办法,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作为评标内容。施工招标中注册建造师等涉及质量安全关键岗位人员情况列为评标内容。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2、落实质量员、安全员配备情况作为合同约定内容。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八)坚决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23、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4、因转包和违法分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区安监局

区监察局、区建交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5、推行分包合同备案制度,监督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依法订立合同。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6、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分包合同备案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7、推行经合同备案的工程业绩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审批的条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28、处罚信息记入企业诚信手册,并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开。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九)加强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

29、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0、督促总承包单位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根据投标时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加强的对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本单位人员检查。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1、建立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备案和变更制度,规范总承包单位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2、督促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施工时常驻现场,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顺序施工,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3、督促各施工单位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加强勘察设计现场服务

34、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和设计。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5、督促落实设计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使用建筑材料的性能等要依规定,并对防范质量安全事故提出建议。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6、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加强工程建设工程中的现场服务。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7、严厉查处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一)严格建筑材料质量管理

38、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中施工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严禁使用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39、加强建筑材料检测管理,健全和完善建设工程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0、加强对建筑材料供应商承担建筑材料施工的资质检查,具备相应资质方可施工。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1、严肃处理生产和提供不合格以及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工商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二)落实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42、督促工程检测和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结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对所承担业务对应的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3、严肃查处编制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意见重大失误和弄虚作假的中介服务机构。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三)完善工程监理招投标制度

44、监督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5、监管工程监理招标以监理大纲、人员、设施配备、单位业绩、社会信誉、企业诚信和服务承诺等作为评标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监理人员。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6、监督落实工程监理费按国家收费规定,以工程概算中建安工程费等为计费基数,按基准费率上浮20%计费。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7、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监理费实行国库直拨程序。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48、建立在办理备案手续时,核验监理取费是否符合规定的机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49、严格查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四)提高工程监理现场控制能力

50、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行总监理工程师现场负责制;监理日志和监理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必须有监理总监或者其委托的监理人员签字。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1、督促工程监理加强施工现场巡查,现场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符合规定的监理人员到现场实施监理。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2、督促监理对分包企业资质和人员到岗情况实施检查,对于施工现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制止无效时,应当及时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3、实行监理向质量安全机构定期报告制度。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五)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和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

54、督促建筑企业法人代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5、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

区府法制办

区发改委、区建交委

56、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7、落实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并记入个人执业记录。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8、严格查处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59、实施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的制度。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60、实现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的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的共享。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社保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

61、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区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

区财政局

区建交委

62、督促落实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63、督促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

区建设交通委

区社保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64、实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登记和信息卡制度。

区建设交通委

区公安局、区社保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65、督促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

区建设交通委

区社保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66、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区安监局

区建交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技监局

67、依托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

区建设交通委

区社保局

(十七)加快建设工程基本制度建设

68、认真梳理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所亟需的制度规范。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社保局、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技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八)加强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

69、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调整充实为独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赋予建筑市场稽查职能。

区建设交通委

区财政局、区编办

70、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保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经费,以及开展建材质量专项抽检的经费。

区财政局

区建设交通委、区编办

71、依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加强考核。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2、严肃查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

区建设交通委

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十九)加大对工程建设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73、加强对建筑活动参与各方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改善检查手段,加强明察暗访,实施有效监督。

区建设交通委

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4、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建筑市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采取停工整顿,直至吊销从业资质证书的管理措施。

区建设交通委

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5、依法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实行社会公告的制度,并向本市投资管理部门通报限定新增项目的审批,向银行金融机构通报限定融资。

区安监局

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二十)运用信息化手段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

76、使用全市统一的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工程招标、企业及注册人员情况、施工许可、合同备案、竣工 验收等各类信息。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7、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促进建筑市场监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8、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对建筑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拖欠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政府网站公示。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79、使用市区共享、部门共享的数据库,实现管理协同、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80、提高建设工地管理的信息技术水平,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完善及时发现和应急处置机制。

区建设交通委

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二十一)转变职能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改革

81、推进政企分开改革。隶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企业要立即清理,限期脱钩。

区建设交通委

区国资委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82、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市场整治过程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区建设交通委

区发改委、区经委、区公安局(消防支队)、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土局、区水务局、区绿化和市容局、区房管局、区交运局、区民防办

83、加强对镇、街道、区级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级相关建设管理部门

 

84、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履行起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地区特点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确保小型工程(200万元以下)质量安全监管全覆盖。

各镇、街道、有关管理部门

 

85、加强管理部门之间整治建筑市场的协同配合。

区级相关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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