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3.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
4.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
十一、积极组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组建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按《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原则,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具体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运营机构具体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申请的审核和分配,在业务上受区房管局指导,房源分配情况报区房管局备案。相关部门要对运营机构经营、管理和房源分配等情况实施专项和定期检查。
十二、资金落实
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5%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不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可委托销售,所得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贷款贴息。单位租赁住房和企业、社会投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本企业自筹资金。
十三、工作要求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政策的完整性、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更加需要与此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积极推进。
附件: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情况
青浦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情况
一、人口情况
根据区人口办提供的数据来看,截止2010年10月底,我区总人口数为107万人,常住人口为46.1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为60.9万人。
二、单位租赁房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