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 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拒不整改的,以及其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况的,出租单位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3. 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

  4. 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应腾退住房而不腾退的。

  十一、积极组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按照市政府要求,积极组建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应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保本微利为营运原则,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具体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开发、建设、房源筹措、定向供应和经租管理等相关工作。

  运营机构具体负责我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申请的审核和分配,在业务上受区房管局指导,房源分配情况报区房管局备案。相关部门要对运营机构经营、管理和房源分配等情况实施专项和定期检查。

  十二、资金落实

  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新出让住宅用地中配建5%的经济适用住房中不适用于保障性住房的房源可委托销售,所得资金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贷款贴息。单位租赁住房和企业、社会投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由本企业自筹资金。

  十三、工作要求

  由于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政策的完整性、操作性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因此更加需要与此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加强配合、积极推进。

  附件: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情况

青浦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青浦区公共租赁住房现状情况

  一、人口情况
  根据区人口办提供的数据来看,截止2010年10月底,我区总人口数为107万人,常住人口为46.1万人,其中外来常住人口为60.9万人。
  二、单位租赁房情况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