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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申请人为单身或者2人家庭的,可以承租一套一居室房屋;申请人为3人及以上家庭的,可以申请一套两居室房屋。当房源供应紧张时,对于有两个及以上房间的住房,允许拆套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实行轮候供应制度。

  八、租赁价格

  (一)确定租赁价格

  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具体由运营机构按规定制定,报区发改委(物价部门)和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运营机构不可单方面调整租赁价格。

  (二)租金支付方式

  1. 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支付租金;

  2.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可直接支付给出租单位;

  3. 用人单位集体安排承租的,应配合运营机构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集交付制定。

  九、签订租赁合同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由运营机构自行实施,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运营机构应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单位集体租赁的,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十、强化监督管理机制

  (一)明确部门监管职责

  区房管局、区规土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保局、区建交委、公安青浦分局、区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明确退出机制

  有以下情况者,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1. 对承租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出借、转租或闲置的,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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