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各街道、镇
受运营机构的委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或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工作。
(十三)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单位租赁住房在业务上受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在日常运营上由其自行管理。
七、规范供应管理机制
(一)公共租赁房源解决对象
1. 区人才引进(由区人保局出具证明材料);
2. 本区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夹心层(不符合申请廉租房标准,却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对象家庭);
3. 企业需要,须由单位出面申请。
(二)企业或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对象
1. 符合准入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2. 用作本企业务工人员集体宿舍;
3. 由所需单位集体租赁。
(三)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区统筹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企业和社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包括单身和家庭)应同时具备四项条件:一是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两年以上;二是已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两年以上的劳动或工作合同;三是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四是申请时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我区发展急需引进的专门人才或者作出贡献的人才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根据上述标准,各运营机构制定具体的准入标准,并可适时调整;准入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应报区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企业面向本单位、本产业园区内提供给职工的单位租赁住房,可不受准入条件限制。
(四)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本区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确认后,交运营机构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房管局审批。区房管局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及时落实整改。
(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