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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成立住房保障领导小组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区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成立了我区住房保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由区房管局、民政局、财政局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人保局、规土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建交委、经委、国资委、监察局、审计局、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具体负责讨论、决定全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区住房保障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房管局,由区房管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和供应的实施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监督检查,各项任务的安排和协调推进。

  (二)区房管局

  区房管局是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协调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宣传、培训、工作方案拟定、房源供应安排等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备案,对建设单位的培训与政策指导。

  (三)区建交委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统筹协调使用等相关工作。

  (四)区规土局

  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拟定和执行,每年5%的经济适用住房配建任务的落实等相关工作。

  (五)区人保局

  负责供应对象认定工作,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对人才或者单位是否符合入住条件进行认定,并出具认定文件。

  (六)区发改委

  负责对全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价格进行备案。

  (七)区公安分局

  负责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相关信息,协助进行人员认定。

  (八)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九)区审计局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工作。

  (十)区监察局

  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过程中运行机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勤政、廉政等事项的监督工作。

  (十一)工业园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出口加工区

  受运营机构委托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或在各园区内自行建设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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