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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转让以及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等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合同法》规范合同文本格式,统一编号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台账,严格履行合同。经济合同及相关资料应报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镇(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重大经济事项合同签订的指导,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监督和审计工作,并积极梳理、规范已签订的经济合同。

  5.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对债权债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对确需核销的坏账呆账或不需支付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手续。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将债权债务催收、清欠情况作为干部考核内容,坚决防止新的债务产生。

  6.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三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审计。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及时在财务公开栏予以公示。

  (三)建立农村“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

  在全区实行农村会计电算化基础上,建设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化系统,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网络化管理平台建设。要积极利用市农委网络资源,区农委、财政、信息委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力争用2-3年左右时间,实行市、区、镇、村四级联网,开发网络预警功能,实现对集体“三资”运行情况的实时查询、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提高监管水平。2011年选1-2个具备条件的镇先行试点,2012年全面推行。

  (四)积极推行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

  1.明确改革意义。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通畅的农村产权制度,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首先这是保护农民平等财产权益的需要。由于农村产权制度的不完善,长期以来农民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全面的、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因此必须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其次这是促进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的需要,通过改革使广阔农村从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中更多获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强农村发展的动力。

  2.开展村级试点。按照沪农委(2009)108号文件要求,对城镇化进程较快地区的村特别是即将撤制的村,一般集体经济组织净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且有一定量的经营性资产、收益稳定的村,要通过调查研究,从中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群众有意愿的村,在2011年先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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