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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二)确保财政投入

  加强对全民健身事业的公共财政投入,区、镇(街)两级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形式支持全民健身计划和各类活动的实施,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整合体育资源

  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规定,将城乡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建居住区要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标准,建造体育健身设施;已建造的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挪作它用。进一步加大以健身苑点为标志的全民健身设施的发展和创新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各类专项型、适用性强的体育场地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现有公共体育场馆的利用率。完善学校体育场地向公众开放制度,对向公众开放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四)加强宣传引导

  要深入宣传贯彻《全民健身条例》,大力宣传群众体育建设与活动的典型经验和先进成果,吸引更多人群积极参与体育,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组织实施市民体质监测,逐步建立体质测定数据与市民健康档案数据共享,形成市民体质监测服务报告机制。加强对市民体质存在问题和全民健身方法的研究,促进科研成果向改善市民体质方向转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网站要不断加大全民健身、科学健身的宣传力度,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组织实施

  (一)在区政府领导下,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共同实施本计划。区全民健身领导小组作为协调机构,负责推进本实施计划,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推进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

  (二)镇、街道要根据本计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区政府每年就实施计划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体育局要将全民健身实施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区政府和市体育局。

  (三)各部门、各行业要将实施本计划纳入日常工作中予以落实。对全区全民健身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上级和本区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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