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储备地块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均由地块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区政府确定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达到“净地”要求。今后土地出让实行成本包干。
第十条 (储备地块的出让)
储备地块的出让工作,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依据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拟定地块出让的顺序,按照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规定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具体出让工作由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储备地块出让所得的价款,其中的 15%出让金由中标单位上缴市级财政。另外的85%出让金由中标单位上缴区级财政并按规定分成结算。中标单位预付保证金不计息退回。
一、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内的经营性用地储备资金管理(上海青浦工业园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青浦园区)公司,青浦出口加工区开发公司,上海淀山湖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市、区联合储备开发除外)适用本办法。
二、运作主体
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中心)应依法、合理筹措、使用储备资金,做好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工作,规范土地收购储备的经营运作,严格控制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三、资金来源
(一)区财政局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区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
(四)经区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六)土地储备中心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区政府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作其他用途。
四、支出管理
储备资金支出是指土地储备中心按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应当计入征用、收购和开发土地费用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指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