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主体由市政府批准的相关工业园区实施。
第五条 (储备范围)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拟转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国有农用地;
(二)拟调整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原划拨国有土地;
(三)拟依法征用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四)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
(五)区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储备的其他国有土地。
第六条 (储备分工)
在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范围内的地块,应当由市储备中心与区土地储备中心进行联合储备;其他地块均由区土地储备中心独立储备。
第七条 (储备计划)
本区的土地储备计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应计划相衔接。
区规土局应当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编制下年度的土地储备计划,经区土地储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分解下达。联合储备的除外。
第八条 (储备地块的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土地储备计划范围内确定地块实施储备,并可以向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手续。
储备地块的前期开发立项批准后,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申领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中,储备地块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规划意见函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载明储备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等事项。
第九条 (储备地块的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涉及房屋拆迁、征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方式和程序实施补偿安置。
土地储备机构对原划拨给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实施收购储备的,应当按照本区的基准地价并结合土地市场行情,与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补偿价格,签订收购储备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