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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关于《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青浦区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有序实施城市规划,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和《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储备,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储备,是指区政府委托土地储备机构,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储备计划,对依法征用、收回、收购或者围垦的土地,先通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础性建设等予以存储,再按照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包括市、区二级政府联合储备的土地和由本区单独储备的土地)

  第四条 (储备机构)

  青浦区土地储备中心是区政府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区土地储备中心),在本区区域范围内实施土地储备,负责储备地块的前期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包括储备地块的发改委立项、水务蓝线的征询、规划意见的征询、环保意见的征询以及储备地块的测绘等工作),承办储备地块按计划供应的招、拍、挂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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