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金来源与应用:
由财政预算安排。发展扶持奖励资金以小额贷款公司当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为上限。
(二)适用条件:
当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评估达到B类及以上,且发放贷款对象不属于《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中的“限制类”或“禁止类”。若当年度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合规评估未达到B类及以上,或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则不执行此奖励办法。
(三)考核办法:
考核小贷公司对鼓励发放贷款对象执行利率的优惠程度,以及这些企业占全部放贷对象的比重。鼓励发放贷款对象为“三农”和符合《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中“鼓励类”的行业企业。结算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后的第一季度。
综合考虑以上两个方面,指标计算方法如下:
1.使用两个指标:鼓励发放贷款对象所占比例、利率优惠程度;
2.两个指标各设置3个档次,即鼓励发放贷款对象所占比例分别为30%及以上,20%-30%(含20%),20%以下;利率优惠程度分为年平均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2倍及以下,2倍-3倍(含3倍),3倍以上;
3.两个指标按照满分100分打分,两个指标各占权重50%,综合得分如下表所示:
奖励评分标准
鼓励发放贷款对象占比
| 利率优惠程度
|
基准利率的2倍及以下
| 基准利率的2倍-3倍(含3倍)
| 基准利率的3倍以上
|
30%及以上
| 100
| 90
| 75
|
20%-30%(含20%)
| 90
| 80
| 60
|
20%以下
| 75
| 6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