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区发展改革委《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青浦区小额贷款公司扶持政策意见(试行)
为促进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作用,根据市金融办《关于促进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若干意见》(沪金融办通〔2009〕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就扶持本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注册在青浦区内由市金融办批准设立并通过开业验收的小额贷款公司。
二、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10万元
(一)资金来源:
区财政。
(二)使用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后,由区发改委函告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为每单位10万元。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补助资金
(一)资金来源与应用:
提取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缴纳税收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50%,区财政建立专户储存。
(二)适用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控制在5%及以内,按照使用办法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坏帐率超过5%则不执行此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坏账发生对象必须符合《上海工业产业导向及布局指南》,不属于“限制类”或“禁止类”。
(三)考核办法:
经考核,小额贷款公司的坏账总额在区财政专户资金总额内,小额贷款公司坏账资金由区财政专户补助50%;超出区财政专户资金总额部分则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承担。如当所有小额贷款公司某年度均发生坏账(5%以内),应按各自占总额比重享受坏账补助。结算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后的第一个季度。
操作程序(略)
四、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扶持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