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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青浦区政府投资项目论证会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增强项目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控性,配合《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9〕49号)、《青浦区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意见》(青府发〔2006〕119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使用区政府性资金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

  第四条 会审论证方式

  (一)部门会审结合聘请专家论证方式。根据投资项目的类别,相关职能部门参加会审并聘请相关学科和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二)委托中介论证方式。指定或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咨询机构组织咨询论证活动。

  第五条 相关方职责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符合项目建议书要求的项目前期报告,即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性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地址、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项目总投资及构成、资金来源及构成、建设周期、项目建成后的营运管理等。

  (二)区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设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投资比选方案的预审。组织召开项目论证会议。

  (三)区规土局负责项目建筑容量的预审,以及提出选址和设计比选方案及负责用地的审核。

  (四)区房管局及项目所属(镇、街道)提出动拆迁方案及测算。

  (五)区环保局负责项目环境评价。

  (六)区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的审核,以及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涉及的内容提出预审意见。

  第六条 管理要求

  区政府性资金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区政府性资金投资达3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和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在申请纳入青浦区政府投资年度预安排项目,提交区政府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均应经过项目论证会审后。

  第七条 论证会审内容及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论证会审的主要内容有:

  1.投资项目的必要性;

  2.投资项目的选址;

  3.投资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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