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物配租程序
(一)申请。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要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实物配租、申请人须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申请实物配租家庭填写《上海市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表》,由街道(镇)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并上报。
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街道(镇)上报的申请家庭按规定进行审核。(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核流程与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审核流程相同。)
(三)公示。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给予登记,并出具《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确认单》。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轮候。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照人员情况、配租面积大小及实物配租房源情况,对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进行分组,分组后按照各组廉租申请登记先后确定组内轮候批次,根据组内轮候批次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申请家庭在组内的轮候次序。
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在摇号前通过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将书面通知发放到申请家庭,告知摇号的时间和地点等信息。申请家庭凭《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确认单》参加摇号。
(五)公告。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将摇号结果、可供选择的廉租住房房源、包括住房地址、居住面积、房源数量及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等内容通过区相关网站、媒体和各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公告。申请家庭根据轮候次序依次选择住房。
(六)租赁。申请家庭选择廉租住房后,与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签订《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六、退出机制
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并按照规定进行再分配: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将承租的实物配租住房转租、出借的;
(三)擅自改变实物配租住房用途、搭建违章建筑和构筑物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实物配租住房内居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