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已享受租金配租的廉租家庭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子女老年夫妇的家庭;
2. 有残疾人员或者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4. 曾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家庭;
5.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家庭;
6.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职工的家庭;
7. 1966年底以前归国的老华侨的家庭;
8. 配租家庭人数在3人(含)以上,且比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居住面积缺额在3平方米及以上的家庭。
已获得动迁安置补偿但未购买住房或者原住房在2000年后变卖等情形的廉租家庭,不得享受实物配租。
(二)配租方式
本次实物配租采取两种基本形式,即增租住房、套租住房。
1. 增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不需将原住房腾空,租赁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提供的其他住房。
2. 套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将原住房腾空,并交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作为廉租住房代理经租使用,申请家庭同时承租实物配租住房,承租期限内,原住房不得转让和抵押。套租住房家庭在代理经租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原住房。
(三)配租面积
增租住房家庭,增租住房面积为核定面积家庭的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增租住房面积大于申请家庭面积标准的,按照申请家庭面积标准计算。套租住房家庭,套租住房面积为核定面积家庭的面积标准。增、套租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增、套租住房面积为居住面积;有关凭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建筑面积的,应当将建筑面积参照《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的规定换算成居住面积。
(四)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租金由自负租金和租金补贴组成。实物配租住房(包括套租住房家庭交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代理经租的原住房)的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80%收取,市场租金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该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价格评估。廉租家庭支付的自负部分为核定面积家庭人员月总收入的5%,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核定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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