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现已享受租金配租的廉租家庭符合以下条件:

  1. 无子女老年夫妇的家庭;

  2. 有残疾人员或者重大疾病患者的家庭;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家庭;

  4. 曾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家庭;

  5.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家庭;

  6. 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者两次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职工的家庭;

  7. 1966年底以前归国的老华侨的家庭;

  8. 配租家庭人数在3人(含)以上,且比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人均居住面积缺额在3平方米及以上的家庭。

  已获得动迁安置补偿但未购买住房或者原住房在2000年后变卖等情形的廉租家庭,不得享受实物配租。

  (二)配租方式

  本次实物配租采取两种基本形式,即增租住房、套租住房。

  1. 增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不需将原住房腾空,租赁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提供的其他住房。

  2. 套租住房,是指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实物配租时按规定将原住房腾空,并交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作为廉租住房代理经租使用,申请家庭同时承租实物配租住房,承租期限内,原住房不得转让和抵押。套租住房家庭在代理经租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提前收回原住房。

  (三)配租面积

  增租住房家庭,增租住房面积为核定面积家庭的面积标准与原住房面积的差额,增租住房面积大于申请家庭面积标准的,按照申请家庭面积标准计算。套租住房家庭,套租住房面积为核定面积家庭的面积标准。增、套租住房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增、套租住房面积为居住面积;有关凭证上记载的面积为建筑面积的,应当将建筑面积参照《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的规定换算成居住面积。

  (四)租金标准

  实物配租的租金由自负租金和租金补贴组成。实物配租住房(包括套租住房家庭交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代理经租的原住房)的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80%收取,市场租金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该住房所在地市场租金价格评估。廉租家庭支付的自负部分为核定面积家庭人员月总收入的5%,由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核定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按照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