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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青浦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区房管局

  1. 负责协调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加强有关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

  2. 负责各街道(镇)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3. 负责多渠道就近筹措房源,对通过初审的家庭实施复审和公示,组织摇号、配房等程序性工作,组织申请家庭选择廉租住房后,签订《租赁合同》。

  具体工作由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二)区民政局

  负责申请实物配租住房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出具报告,并协调相关工作。

  (三)区残联

  负责做好对残疾人士实际情况的核实以及残疾级别的认定工作。

  (四)区公安分局

  负责申请家庭户籍人口的核定工作。

  (五)区人保局

  协助民政等部门做好申请家庭社会保障、劳动就业、重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的核实认定工作。

  (六)区财政局

  负责落实实物配租住房工作所需专项资金。

  (七)区审计局

  负责实物配租工作实施过程中资金使用等事项的审计工作。

  (八)区监察局

  负责实物配租工作实施过程中运行机制、公职人员履职情况、勤政、廉政等事项的监督。

  (九)区发改委

  负责做好实物配租租金的核定。

  (十)淀山湖新城公司

  配合落实本区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十一)各街道(镇)

  1. 组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一门式受理”;

  2. 负责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协调房管办事处和民政收入核对分中心完成居民房屋和经济状况的核查工作,进行初审公示等,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进行复审,配合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做好复审、摇号、选房、入住等工作;

  3. 负责协调和解决辖区内住房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四、实物配租的对象、标准及方式

  (一)实物配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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