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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农村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农村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区农村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本区农村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区社会保险体系,提高农村从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精神,2011年我区将全面贯彻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农保所有参保企业将不再是新农保参保对象。为了做好新老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就老农保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2011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镇保,农村三资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参加城保。

  二、上述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后不符合城保或镇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三、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企业退出农保参加城保或镇保面临的形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稳定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

  四、区相关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检查退出农保企业按规定及时参加城保或镇保,对未按规定参保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五、区、镇两级社保、农保经办机构要各司其职,切实加强对退出农保参加城保或镇保的企业参保指导、经办等各项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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