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若有重大调整、重大设计变更或需动用工程预备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七)项目法人应加强水利项目的全过程组织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建设安全,实行“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三控制。
七、工程验收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工程项目法人验收并做好项目政府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政府验收。
(二)市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由市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建设权限下放的项目,一般由区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并邀请市相关部门参加。
(三)区级资金投资项目,一般由区水务局组织政府验收。
(四)补贴性农水项目,一般由当地水务管理所组织政府验收,并将相关资料报区水务、财政局备案。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组织补贴考核。
(五)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的要求,做好工程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办理工程项目档案资料的归档手续。
(六)水利项目经政府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及档案资料移交手续,明确管养主体,落实管养措施和经费,保障水利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八、检查与处理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单位搞计划外工程、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和将资金挪作他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局、水务局有权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贷)款和追回拨(贷)款等措施,并依据《
预算法》、《
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同时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概算的意见。
九、其他规定
中央、市、区有专门出台建设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十、附则
本意见由区水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青浦区水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