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审批
按照工程性质和资金渠道,分为参照基建项目管理与按农水项目管理两种模式。流域防洪、区域除涝一般由市组织实施,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一)参照基建项目管理审批程序
主要有市、区管河道整治等。
审批程序一般分为: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申报和批复等阶段。根据审批权限,市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市水务局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由建设单位报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区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区发改委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由区水务局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单位报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
(二)按农水项目管理审批程序
主要有镇、村管河道整治、圩区建设、田间灌排建设等。
审批程序一般分为:编报和审批技术方案、投资计划申报和批复等阶段。根据审批权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水项目,由市水务局进行技术方案审查,由市水务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文件,再由区水务局、财政局细化工程量与投资,联合下达计划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由区级财政资金投资的农水项目由区水务局进行技术方案审批,由区水务局、财政局联合下达计划文件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向区发改委申报投资批复。
(三)由各镇、街道、区属公司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按项目性质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编制技术方案,报区发改委和区水务局审批。
六、项目实施
(一)各责任主体应加强项目管理,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和前期政策处理责任单位,并定期将工程进展情况上报区水务局。
(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等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等按规定实行招投标,择优选择。
(三)项目法人应在组织招投标前,到区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由区财政局进行投资核控。
(四)项目法人应在完成招投标后,到区水务工程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到行政服务中心水务窗口办理建设项目及施工方案审查等相关行政许可。
(五)由区级财政承担或分摊前期政策处理的费用,各镇、街道需向区相关部门提交政策处理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清单,核准后实施。完成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后,向区水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水务局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