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水务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青浦区水利项目建设若干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水利项目建设,根据《上海市河道整治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范围界定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区行政区域内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水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流域防洪。主要有太湖流域引洪通道综合整治、大控制片外主要河、湖综合整治等。
(二)区域除涝。主要有大控制片外排泵站建设、大控制片内骨干水系整治等。
(三)河道整治。主要有市管、区管(区管河道包含骨、次干河道,下同)、镇管、村管河道的岸线整治、水系沟通、底泥疏浚、生态修复等。
(四)农田水利。主要有水闸、泵站、堤防等圩区防洪除涝建设,电灌站、沟渠、水源过滤、尾水处理等田间灌排工程建设等。
二、责任分工
水利项目建设实行分级负责。
(一)区水务局全面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区水利建设工作。区水利管理署是本区水利建设行业管理机构,并具体负责全区市管、区管及镇际边界以上河道整治,区级重点水利项目和上级部门委托实施项目的建设。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域内镇、村管河道整治、圩区建设、田间灌排等建设任务。
(三)水利项目的土地征用、动拆迁等前期政策处理工作均由所在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
(四)区级公司负责开发范围内的水利建设工作(第一条除外)。
(五)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配合水利建设相关工作。
三、资金政策
(一)流域防洪工程
工程费用一般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前期政策处理费用争取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