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贴息。以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为主(贷款额度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支持方式,贴息期限为一年。贴息资金,以当年贴息率和建设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三大产业基地和其他区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改造项目的建设投资总额分别按80%和70%计算;其他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投资总额按60%计算(属三大产业基地的按70%计算)。
2.项目资助。企业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自筹资金额度占项目建设投资总额50%以上,含50%)的技术改造项目,采取项目资助支持方式。资助标准如下:
(1)凡区内三大产业基地的技改项目,且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按审批核准的建设投资总额的5%予以资金扶持。属高新技术产业化改造项目的按审批核准的建设投资额的5%予以资金扶持。
(2)凡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导向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4%予以资金扶持。
(3)凡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的技改项目,按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建设投资总额的3%予以资金扶持。
(4)凡列入区节能降耗的技改项目,项目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下,按项目实施后实际节能量,予以500元/吨标准煤的资金扶持;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推荐申报上海市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章 立项、审批和验收
第十条 凡注册落户于本区,经营两年以上且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良好的实业型、实地型企业,均可向区经委提出技改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结束后、后续阶段前及时提出立项申请。凡项目建设量已超过50%的技改项目不予受理立项。
第十一条 本区技改项目的立项实行两种办法。三资企业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其它企业技改项目实行备案制。具体由区经委负责操作实施。区经委对符合核准制、备案制要求,且经初审合格、并经区项目前置评估小组评估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区经委通过下发核准或备案意见的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对已完成技改投资且投产运行良好的技改项目,撰写技改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向区经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经委会同区技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技改竣工项目进行实地验收,并聘请有资职的第三方实施对项目的审计。凡建设周期超过两年的技改项目将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