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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相关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浦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相关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

  现将《青浦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相关政策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青浦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
相关政策扶持意见

  为加快推进我区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镇的建设步伐,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1号)、《上海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关于本市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农民宅基地置换试点工作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沪府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土地问题

  (一)试点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可先行用于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建设。拆旧区在小城镇试点规划批准后三年内按实施计划开展土地复垦,逐步归还周转指标,滚动使用。

  (二)通过小城镇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直接用于该镇开发建设,也可以通过调剂,在区内其他符合规划的区域进行开发建设;可以由试点镇自己组织,也鼓励各区级公司参与合作开发。节余建设用地的开发和出让要在宅基地复垦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的2年内完成。

  (三)周转指标原则上只用于试点镇建新区的建设。试点镇要严格按照年度计划使用。

  二、关于资金问题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强化试点镇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将试点镇纳入本区“乡财县管”范围。试点镇分别设立“小城镇建设资金管理专户”,区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二)镇试点区域范围内土地出让的,其市级土地出让金收入返还部分和区级留用部分,在扣除国家规定的规费后全部用于支持试点镇的建设。

  (三)拆旧区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还耕且地力达到国家二等标准的,经市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送区规土局、财政局审核后,从区级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给予每亩2万元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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