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规划土地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进一步规范青浦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若干意见
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
上海市青浦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规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受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坚决遏制超占地、超面积、超高度等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现就我区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管理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和发放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在报送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时,必须报送建房施工图纸。建造两层或两层以上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区建交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会同镇(街道)规土所,根据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宅基地范围、建筑占地、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与施工图纸进行对照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则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修改后重新申报。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二、开工查验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核定图纸放样,并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灰线复验,如符合要求则同意开工建设,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重新按核定图纸放样。
三、建设过程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