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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发展改革委《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青浦区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0年9月16日)

  第一条 对研发节能、节水、节材、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经国家、市或区相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按照奖励资助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条 对建筑节能项目,包括节能标准达到65%及以上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改造项目、节能标准达到50%及以上的工业建筑项目,经专业机构进行建筑能效测评达到预期节能标准后,每平方米给予50元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条 对促进集约节约土地有较好效果的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新增的生产性用房面积加上其15%的配套用房面积(如无配套用房或小于其15%的配套用房,按实际配套用房面积计算),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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